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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街道工委副书记受贿93.76万元领刑10年-受贿罪案例;保镖公司

2012-12-20 23:35:06 次浏览 分类:国内刑事案件

兰州街道工委副书记受贿93.76万元领刑10年-受贿罪案例;保镖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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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岁的杨永平在担任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拱星墩乡党委副书记、拱星墩乡段家滩村党支部书记以及拱星墩街道党工委副书记期间,在土地的经营管理、征地开发、工程建设等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贿赂的财物价值共计93.76万元,近日,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杨永平有期徒刑10年,依法没收退回的赃款62.35万元,上缴国库。 杨永平受贿一案,甘肃省高级法院于2009年12月指定甘州区法院审理。杨永平被捕前系兰州市城关区拱星墩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兼段家滩村社区党总支书记。   杨永平于1998年10月至2009年期间担任兰州市城关区拱星墩乡党委副书记、拱星墩乡段家滩村党支部书记、拱星墩街道党工委副书记、段家滩村社区党总支书记、城关区第十六届人大会代表,2009年11月26日,其代表资格被城关区人大常委会罢免。 经法院审理认为,自1996年开始至2009年6月6日被刑拘,杨永平利用职权之便先后多次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贿赂的财物价值共计93.76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而杨永平在被纪检双规期间,主动交代其受贿的犯罪事实,其行为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且杨永平在案件侦查及审理期间认罪态度较好,退回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杨永平不服,向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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