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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加挪用公款刑警队长获刑五年半,中国保镖公司

2012-10-19 10:56:32 次浏览 分类:国内刑事案件

 滥用职权加挪用公款刑警队长获刑五年半,中国保镖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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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记者练情情 通讯员岳岩)继原广州海运公安局副局长姚卫东近日因滥用职权罪获刑后(详见本报2012年6月26日A18报道),同案人原广州海运公安局刑警支队副支队长黎兆雄也于近日获刑5年半。黎兆雄除与姚卫东等因违法办理多宗涉税案件被判滥用职权罪外,还添了一个挪用公款罪的罪名。

 

  罚没钱款设作“小金库”

  黎兆雄1956年出生于广东省高要市,于1999年至2003年4月,担任广州海运公安局刑警支队副支队长(受编制所限,该局一直未设支队长),负责该局刑警支队的全面工作。越秀区法院一审判决后,黎兆雄上诉,前年年底,广州中院又将此案发回越秀法院重审。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为谋取小集体私利,被告人黎兆雄伙同该局副局长姚卫东、该刑警支队政委方代富(均另案处理)等人,以协助税务部门办理涉税案件为名,超越该局刑警支队职权管辖范围,组织、指派民警违法介入广州市税务部门移送的30余宗涉税刑事案件。

  在被告人黎兆雄的直接指挥下,广州海运公安局刑警支队在查办该局所立的涉税刑事案件中,违法使用侦查措施,对广州市达力高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林某某、广州伊亿莉化妆品厂负责人陈某某、广州市荻妮诗化妆品有限公司负责人朱某某等15名涉税案件当事人采用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变相羁押于该局强制戒毒所的临时监居点等手段,以“没收非法所得”为名胁迫涉税案件当事人缴纳人民币8815223.17元。在涉税案件当事人缴纳“非法所得”之后,被告人黎兆雄等人便为其办理取保候审,而对涉税案件则搁置不查。

  广州海运公安局将涉税案件当事人缴纳的款项予以扣押后,并非交给税务机关入库,而是作为该局私设“小金库”的重要来源,用于发放奖金、补贴等。被告人黎兆雄等人违法办理地方涉税案件、滥用职权的行为,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秩序,损害了司法机关公正执法的形象,致使国家和人民直接经济损失30258605.58元。其中,仅林永平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就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人民币16540000元。

  除此之外,检察机关还指控,被告人黎兆雄于2006年下半年至2007年8月间,利用接管广州海运公安局刑警支队内勤石宏光移交的办案经费人民币401089元的职务便利,擅自将其保管的该笔款项全部陆续挪为私用,用于其个人买卖股票、申购基金、日常开支等。

  辩称只是执行领导命令

  黎兆雄对公诉机关指控滥用职权办理税案的事实没有异议,但他辩解自己只是执行单位领导的命令,对于尚未追缴的税款不应认定为造成损失,且没收当事人的款项已全部上缴财政,故其行为不构成滥用职权罪。对于挪用公款的指控,他辩解虽确有使用过保管的公款,但由于自己将公款私存,无法分清公款使用的情况,后来自己已将该笔公款准备好随时备用,故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越秀区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黎兆雄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违法办案,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被告人黎兆雄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进行营利活动,且超过3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黎兆雄一人犯数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

  法院认定,黎兆雄主动如实供述自己滥用职权的事实,其行为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但其在侦查机关掌握其挪用公款的主要证据后方供述挪用公款的事实,且在庭审中否认挪用公款的事实,故其行为不属自首,对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是自首的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被告人黎兆雄的具体犯罪行为、危害后果、认罪态度等情节,越秀区法院判处黎兆雄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6个月。

  黎兆雄再次提出上诉,广州中院驳回,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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